监护人是不可以放弃被监护人的继承权的,因为这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继承的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
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
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是不可以直接放弃被监护人的继承权的,因为这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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