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抚养子女一方按协议的约定,将子女带到指定地点或者交给对方的,就算是履行了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抚养子女一方按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回孩子,就算是履行了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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