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房屋时,如果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反担保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通过抵押房屋提供反担保的,当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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