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异地财产保全并不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方法诉
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
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
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
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
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异地起诉财产保全本人是否一定要去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所以异地财产保全并不一定要当事人亲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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