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等的权利,所以房屋所有人不需要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也有权占有、使用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
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
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
但房屋所有人不需要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也有权占有、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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