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就消灭,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失效。但公司在注销前,要进行清算,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才能注销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
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
应依法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
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注销后法人消灭,所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但公司在注销前,要进行清算,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就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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