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拆迁土地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1、处理拆迁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外还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二、拆迁土地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1、拆迁土地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征收纠纷发生之后,不管征收方、被征收方,是想采取协商、还是起诉的方式处理该纠纷,都最好收集相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收集的证据齐全,对方不愿意协商的,可以带着收集的相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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