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自诉案件能公诉。
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
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的,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的可能,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申诉的类型
(一)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申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根据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
被告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决定。
被害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针对的对象相对而言更加宽泛,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各类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三)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根据提出申诉请求的时间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出两年提出的申诉需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受理。
对期外申诉,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属于特例,受理机关应考查其申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字数案件和公诉案件之间也是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
其次,部分的制作案件也能够提起公诉,比如说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轻伤,如果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转化为公诉案件。
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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