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由物业管理的性质决定的。
物业管理具有服务性,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具有服务性。
物业管理公司不生产产品,而是提供服务,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主要标志是:
拥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完成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等。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本行业自身的专业特色以外,在市场地位、经营运作、法律地位等方面和其他企业一样,都要遵循企业法人讲究质量、信誉、效益等市场竞争法则。
所以说,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它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权。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
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物业的管理和提供的多种服务,为业主和租户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幽雅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非生产性企业,主要是通过对物业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以及直接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来达到自己的工作目标。
因此,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公司的“产品”只有一个,那就是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是有偿的,是带有经营性的,是属于企业性的经济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是现阶段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中国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发展中,某些管理的职能和职权并没有完全转轨和明确,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的职能,例如大厦的质量安全、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业委会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可以解聘的,一般需要提有二个月通知物业公司,同时把解除合同的理由说明清楚,只有确定不伤害到对方的利益才能确定此解除是属于合法的,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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