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纠纷可以告吗?
1、房屋拆迁纠纷可以告,也即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①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②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③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后的被告是谁?
1、签署房屋拆迁协议后的被告可能是拆迁方、也有可能是被拆迁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后,房屋可能会被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纠纷发生之后,若是纠纷当事人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处理纠纷。那么需要确定具体是要告谁,然后需要收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起诉条件的证据。除了需要收集证据之外,还需要确定具体哪个法院具有房屋拆迁纠纷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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