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1、无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2、有效。无论从法理上来讲还是从实践判案来看,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过户登记,合同不仅是有效的,没有交付或者过户的,还应当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4、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6、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如果是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过户登记,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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