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情形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债权人未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关系里面如果有保证人的,一般来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并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就转让债务的,到时候该保证人所涉及的的责任会免除,而且在变更合同的时候,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免除今后的责任。
若合同当事人双方以骗取的方式获得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想法提供保证的话,会导致合同无效,也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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