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
但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
二、撤销权的性质有哪些?
1、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2、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一般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
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业主撤销权的行业在实施时也一定要确定自己的利益已受到损害,在请求法院撤销此决定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对于业主实施撤销权的期限就只有一年,如果过了此时效那么法院将不会再受理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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