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必须要当事人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在登记的时候才能设立,所以只是有宅基地不代表就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约定解除条件有哪些
1、民法典中规定了居住权消灭的两种情况,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考虑到居住权设立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从房屋所有人的角度,应当就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进行具体约定。
特别是房屋所有人需要保留出售房屋的权利的情况下,应考虑“约定解除条件适当补偿居住权人”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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