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屋是合法房屋,并且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时候,在签约期限内,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如果在法定期内,被拆迁方没有将土地交出,也没有进行复议、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才能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2、如果房屋是合法房屋,并且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时候,在签约期限内,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方案达不成一致的时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方既没有交出房屋,也没有进行行政复议、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才能进行强拆房屋。
3、如果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时候,镇政府具有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所以镇政府有权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4、如果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时候,虽然城乡规划局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但是其并不能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房屋,需要由行政机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二、集体土地征收,谁是补偿义务的主体
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在土地征收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无法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的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补偿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补偿的义务。
所以说,虽然《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行为,应当通过合理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综上可知,不管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都不是行政机关想拆就能拆的,需要由有权机关,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将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强制拆除都是被拆迁方连招呼都不打一声,直接进行的强制拆除,那么这种强制拆除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然后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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