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怎样鉴定犯罪情节的轻重
1、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
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
如:
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
在受灾地区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
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情节就比较严重。
3、犯罪的动机。
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
如:
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
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
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4、犯罪的结果和后果。
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
显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
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
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5、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比如:
乘人危难之机进行抢劫比一般抢劫严重;
对缺乏抗拒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的人实施犯罪比对一般人实施犯罪情节恶劣;
盗窃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大;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
如,汽车司机一贯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违章出现事故的严重;
多次诈骗、盗窃比偶尔诈骗、盗窃的恶劣;
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这些罪的情节严重。
7、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8、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严重。
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
作为公民,是有权利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对案件立案处理,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立案的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是没有犯罪的事实,那么是可以不进行立案的。
以上就是魏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刑诉法一百一十条不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26417.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