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
(一)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
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三)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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