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可以约定最终遗嘱,但是对于遗嘱老人可能会变更的,一般都是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嘱中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
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可以约定最终遗嘱的,但是对于遗嘱老人可能会变更的,一般都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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