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征收怎么赔偿才是合理的?
1、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若是需要赔偿,那么需要向企业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征收企业土地之前,需要先按照既定的程序获得批准。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要进行公告吗?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要进行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2、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政府可能会征收企业、公民正在使用的土地,当然闲置的土地也有被征收的可能。相关单位实施征收行为之后,是需要承担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费用的义务的。根据规定,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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