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符合结婚条件,并且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生子才结婚的协议违反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
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愿是男女结婚的基本条件之一,所以约定生子才结婚的协议,违反了自愿性的强制原则,所以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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