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
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
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
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申请权。
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一)肯定性范围
1、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其中注意第二点亲友、监护人
(二)否定性范围
1、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即使主刑执行完毕,还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担任,缓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需为现职,此外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注意本院)
6、利害关系人
7、外国人
8、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终身不得当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里基本上跟回避类似)最关键的是对否定范围的限制如果属于4-7但是,又不属于1-3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可以出任辩护人,但是注意不能违反8-10。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其中就包括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虽然很多时候辩护人都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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