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签署合同后,出现可撤销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撤销情形时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因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按照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由此可见,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当然了,若受损害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不撤销合同,从而选择变更合同,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继续履行合同。
总之,那种方式最有利,受损害方就可以选择使用那种维权追责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过期不用作废:
按照合同法规定,受损害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受损害方在被迫签订合同后,没有及时向法院起诉撤销或变更合同的,逾期一年后,就不能在到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了。
届时,可撤销合同也变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这并意味着,受损害方逾期一年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这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定的,有正当理由的,超过一年了,仍然可以起诉撤销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撤销事项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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