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私人之间进行借款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如果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的实现应具备的条件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私人之间进行借贷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后,房屋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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