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构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开庭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是法院审理判决,公安机构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会在两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如果遇特殊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法院审理公诉的刑事案件时,要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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