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此同时死亡不能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具体而言,包括: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
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
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
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民法典》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死亡的,相互不发生继承。
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因此同时死亡不能进行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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