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诉讼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且只要理由成立,不必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即可实施保全行为。因此,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有错误的”的含义应该是:
首先,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的,因为申请保全和诉讼请求是有连代关系的,前者是由后者引发的,不存在诉讼请求也就没有诉讼保全,如果诉讼请求不合理,必然导致败诉,也就是说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法院自然不会去保护没有受到损害的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
1、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诉讼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且只要是理由成立,不必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即可实施保全行为。
因此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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