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撤诉后保全还有没有效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后,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会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
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
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撤诉后保全还有没有效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后,法院准许撤诉的,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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