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一个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时的清偿
(1)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效力最先的肯定是已经登记了的抵押权,都已经登记了的,就是登记在先的优先清偿。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律师365网进行咨询。
以上就是魏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27282.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