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老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通过意定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要签订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要求做出意定监护的主体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适用法定监护而不适用意定监护。
2、意定监护人的范围
(1)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者朋友,在其愿意并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何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法律并未明确,可以包括以下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除此外,其他的养老院、公益组织等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具体适用上,只要是法律未禁止且具备监护能力的组织,都可以成为监护人。
3、协商确定监护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意定监护协议带有人身属性,且涉及被监护人将来的重大利益,故为确保有据可查,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4、意定监护是在做出意定监护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生效的。
5、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这充分显示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
6、意定监护不影响法定继承。
意定监护和法定继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一回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就是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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