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
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放。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1)作出决定或决议。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还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
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按照规定公司如果合并或者分立的时候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只需要制定相关的协议,双方进行协商之后决定,对于公司的债务问题也需要进行处理,及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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