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共同债权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
共同债务通常来讲,包括两方面: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
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一方债务的,由一方承担。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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