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债务人的抵押物,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折价、拍卖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抵押物的处理,要依据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而定,如果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解除抵押登记。
如果债务人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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