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规定,放纵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据犯罪情节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走私的对象有哪些
1、走私的对象,即走私的东西是什么,人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说,往往认为是一些名贵的货物,如小轿车、洋烟、洋酒、名牌化妆品等。
还有人以为偷渡也是走私,偷渡人员也有海关打击等。
其实,走私的对象种类繁多,几乎无所不包,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业产品,甚至垃圾废物等。
另外,海关只负责对货物进出口进行管理,对人员进出境不负责管理,人员偷渡行为则属于边防部门管理。
2、走私的犯罪对象,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类:
(1)、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一般货物、物品。
简称“应税货物、物品”,是指依照海关法的规定,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如汽车、石油、服装、化妆品等。
(2)、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所谓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
所谓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证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粮食、产品油、化工原料、汽车等。
需要说明的是,应证货物、物品与应税货物、物品系交叉概念,即某些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同时也是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
(3)、保税货物。
即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如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货物等。
(4)、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
即按照国家的政策,对特定人员、单位用于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减或者免税后进口的货物,如国家用于大型工程的进口设备、高校用于科研的仪器等。
依据《刑法》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要依据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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