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居间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不是当事人自愿签订、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后,如果签订居间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居间合同不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或者居间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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