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认定非法采矿罪的标准是什么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凡未经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5、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在刑法中对于非法采矿是有规定的,如果说目的是为了获取矿产品,然后卖出去盈利的这种情况下非法采矿将面临刑事处罚,比较轻微的,一般来说会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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