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不存在“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哪个严重”这个问题
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类,必须先有刑事拘留,才会谈到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均为对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没有轻重之分。
2、满足法定情形才可以被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当事人被监视居住有自由吗?
1、当事人被监视居住没有自由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后不一定还会判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依旧不满足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根据规定,公民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被监视居住期间,都是会失去人身自由的。且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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