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在专利宣告无效前给予的赔偿金,不具有追溯力,一般不能要求退回。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无效的情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
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对宣告无效前专利侵权赔偿一般不具有追溯力的。
但如果专利侵权赔偿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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