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离婚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如果法院准许撤诉的,劳动者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是组织,并且要和本案有直接关系:
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乙违约,只有甲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而不是甲的亲人。
2、要具有明确的被告:
要起诉必须要存在具体的被告,而不是大概或者被告名字不确定、地址不知道。
3、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起诉时诉讼请求不能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费用,而没有具体要赔偿损失的数额。
4、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该法院享有管辖权:
如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某地仲裁解决,此时就应按照合同约定。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后,劳动者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法院进行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销的,劳动者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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