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后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3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丧失了在人民法院胜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无法请求通过法院的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欠条标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2、未注明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次日起算三年。
3、对于当时欠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后又补写欠条及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期内则应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方所写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4、对于没有约好还款限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债权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未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灭失。
5、分期付款执行的,最后一期执行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超出诉讼时效,债务人就可以不还了?
自然不是。
诉讼时效通过后,仅仅解决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依然存有。例如说,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上诉,假如债务人放弃了抗辩权,则仍很有可能申诉成功。换句话说,尽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还款,都是可以的。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内届满后,义务人同意执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内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执行的,不得申请返还。”
还有一点: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担负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执行不够清偿所有债务时,确认该执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
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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