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性质还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公安机关不会随便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刑事拘留就说明当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过,刑事拘留也不等于法院的有罪判决书,只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已。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现在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公安机关违规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基本上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
刑事拘留属于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其严厉程度在五种强制措施中仅次于逮捕,故在执行或者是决定刑事拘留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法定的标准来处理,只要是行为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就不可以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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