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的主体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有哪些?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
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在本案件中与案件人员存在有亲属关系的执法人员,包括审判员、侦查员等。
在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子女、外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时夫妻关系还是需要进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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