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对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需要考虑意思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持续时间。
也即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影响,以及所影响的程度。影响严重的,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反之,赔偿数额较低。
二、确定精神抚慰金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确定精神抚慰金需要遵守的原则包括适当补偿、限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等。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现行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受害人若是确定自己有资格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且可以拿出相关证据,那么可以直接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也可以直接带着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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