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和行纪合同类似,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为受托方接受的委托理财形成的是一种行纪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故应认定其为行纪合同。
但是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委托人通过资金帐户划转资金或通过证券托管的方式将资金或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自行决定交易,对于交易过程,委托人实际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
这种操作方式完全背离了证券法规定的券商从事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其操作手段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全权委托交易,且承诺对客户的投资予以保底或保本,这些特点不符合行纪合同的要求。
从法律效果移转于委托人的方式来看,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其结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不符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后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的合同原则,故此种交易非为行纪行为。
二、行纪合同的释意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行纪人受托输的事务为贸易事务。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保管义务;
办理委托事务;
检查义务即对委托物应进行检查,做好纪录;
遵守指示的义务,即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处分委托物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义务;
法律责任,即行纪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行纪人疏于注意,致使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支付报酬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
委托理财指的是委托方将自己的所有的财产托付给专门的机构,然后通过将财产的使用权利处置权利以及收益权利,在特定的时间里有条件的来让给受托方,从而达到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并且分散风险来获取预定的收益,鱼行纪合同有点类似,但是不属于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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