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笔录是治安案件的证据之一,就算没有害人笔录,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受害人笔录只是治安案件的证据之一,并不直接定案的证据,所以就算没有受害人笔录,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可以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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