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共同侵权的种类大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团伙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3、共同危害行为。
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4、团伙成员。
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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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
共同侵权的种类大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团伙成员。
共同侵权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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