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申请的,而破产重整期间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的,可以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是什么
重整计划是指由管理人或上市公司其它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东等)拟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公司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
(1)重整计划的提出。
(2)重整计划的内容。
(3)重整计划的通过。
重整计划的通过是指重整计划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且其结果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
(4)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强制性批准是重整法律制度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它体现了重整制度的社会本位、阻却少部分人的权利来保证重整计划实行的立法精神。
(5)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经过法院批准后,即进入执行阶段。
(6)公司重整程序的终止。
在重整过程中,具备一定条件时,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而债权申报期限一般是在破产重整前确定的,但如果破产重整期间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的,可以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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