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要依据担保类型确定责任。如果是抵押担保的,以抵押物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共同担保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
数个保证人是与债权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还是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各保证人之间有无共同提供保证的意思联系,甚至是否知晓另有其他保证人,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
但如果两个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一为有效、一为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证;
两个保证人发生合并,或者债权人于不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按份保证人的权利的,原来的共同保证也相应地转化为单独保证。
2、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债务至于其为同一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
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以及对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或者多个保证人分别对一个或数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证的特征。
正是由于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依据《民法典》规定,两个人以上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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