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
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
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
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
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当家人因为意外失踪无法暂时无法寻回的时候,这个时候失踪人留下的财产一般有自己的亲属来代管,代管人如果没有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的权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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