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二、承揽人的权利
1、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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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负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由谁来提供材料是可以约定的,如果约定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时,承揽人就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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