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外,其他人不得申请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的程序
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报明债权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
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而债权人是指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人,而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自身,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他人不得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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